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一章(3)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自公司成立时取得,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自公司终止时消灭,具体为注销登记之日。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时,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领会:在担保方面加以放宽:公司为他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受以上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是对股东而言。合企合伙人、个企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的财产与其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财产没有分离便导致了责任的连带性。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部分无限、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让。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责任)、资合(股份)、人合兼资合(有限)。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母对子持有相当份额股份,已达到能够对子进行实际控制、支配);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是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分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经营,不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
5、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股份、有限、独资。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外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而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称一般注明“中国”二字,以与其本国公司向区别,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①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审批制;②应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③撤销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同时,由于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1)母子公司关系问题、股东权利滥用问题
a、母仅是子公司股东之一,正常,母对子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b、当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属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虽母常为子控股股东,但子还有其他股东,即子并非母下属,是独立的法人,母对子的控制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实践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员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d、“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既可能是对公司,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
e、股东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在表决权滥用方面: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滥用表决权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转投资限制的放宽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个企投资,因二者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公司成为其出资人,则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剧,易造成公司的连带破产。
b、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控制、支配关系形成时,便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否则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a、有限、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需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机构)时,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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