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安徽省自考网 【字体:
  (一)概念
  首都也称国都、首府,在我国古代称京城、京师。首都通常是一个国家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一般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二)我国首都
  1.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
  1954年宪法确认该决议,但将“国都”改称为“首都”。
  2.北京最早称为“蓟”,自金朝起,正式迁都燕京,改为中都。元、明、清均建都北京。
  3.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胜利,平定北洋军阀,将北京改名北平。
  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改北平为北京,成为首都。

安徽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安徽自考便捷服务

安徽自考微信交流群

安徽自考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