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法院的组成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安徽省自考网 【字体:
  1、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

安徽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安徽自考便捷服务

安徽自考微信交流群

安徽自考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