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九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安徽省自考网 【字体: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二)具备三个条件:

  1、有侵犯的事实。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7、剽窃他人作品。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概念: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类型:

  1、民事责任:对于侵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

  主要有: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3、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三节 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一)概念: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2、提出请求的前提:一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

  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一)为制止侵犯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法院依法处置权: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四节 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一、概念: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的纠纷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

  1、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主要是合同纠纷。

  3、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直接起诉;调解不成反悔;不服处罚3个月内。

  第五节  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

  我国目前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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