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判断题
1、美国采取美式样版的投资条约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其一贯主张的“赫尔”规则,即征收必须伴随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T
2、美国的样板条约对保护投资的列举包括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即依东道国取得的公法权利。T
3、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投资须是根据缔约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或是依据其法律法规“接受”的或进行的投资。T
4.我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资本控制原则,不仅承认由缔约他方的国民所控制的公司为缔约他方的投资者,而且也把由中国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控制的企业看作是中国的投资者。T
5、美国的样板条约案文,将公正与公平待遇与保护和安全及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谓国际法的一般要求。 T
6、在国际学说和国际实践上,对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与范围仍存在着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应包括传统的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F(传统的所谓最低国际标准)
7、瑞士样板条约案文把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结合在一起的做法,是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T
8、尽管到目前为止,对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把它订入条约中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这一标准的模糊性,使其可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目的。T
9、国际标准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偿委员会和常设仲裁院裁决的某些案例中,确实得到了确认和适用。T
10、所谓的国际标准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T
11、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如果这一待遇适用于投资领域,就能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T
1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民待遇,可以排除国内立法对外国投资予以各种限制。F
13、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对外国投资予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如无明文规定,则不能被条约所排除。T
14、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无论怎样没有限定,至多也只能扩及到国内投资法规未涉及的事项,如果投资法规予以限制,则以国内法为主,条约中有明文规定的除外。T
15、最惠国待遇是专属于条约法上的制度。T
16、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在关于外资入境程序方面允许偏离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T
17、关于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也可以规定该条款只适用于以后给予的优惠待遇。T
18、国民待遇的效力要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国际标准。T
19、美国式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不仅将国民待遇适用于外资的经营活动,而且还力求将其适用于外资的准入。T
20、双边投资协定对政治风险的保证,其重点是关于征收与外汇转移问题。T
21、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实行征收的国家要给予“迅速、充分、有效”的补偿,并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加以规定。T
22、代位权的行使须受东道国法律制约,若东道国法律禁止承保者取得某些财产,则须服从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并作出相应的安排。T
23、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T
24、承保者所代位的只限于投资者原有的权利,若承保者政府要提出某些其他要求,则必须依据国际法行事。T
25、MIGA对于投资者在将东道国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时可能受到的汇率歧视也予以担保。T
2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征收和类似措施,包括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所采取的措施,但不包括立法行为。F
27、根据MIGA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间接征收的条件是,投资者必须证明东道国所采取的措施使企业严重亏损或使得经营成为不可能。T
28、MIGA将违约作为一个独立的险别加以承保。T
29、MIGA承保的违约险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即东道国政府不但违反其与投资者间的合同,而且拒绝司法。T
30、依据MIGA法律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对于发生在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动或内乱,若对境内投资财产或业务有损害或妨害,也可视作是发生在境内而予以承保。T
3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承保战争险的承保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求偿。 T
31. 基于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MIGA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作为东道国国民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条件是所要投入的资产应是从东道国境外转入的。T
32、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不向非私人性质企业提供保证或保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人投保人也有此限制。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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