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教育简史学习笔记 官学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安徽省自考网 【字体:

官学是指古代朝廷或官府开办的学校。我国古代官学历史悠久、早在4 000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或奴隶社会初期,作为专们教育的机构——学校产生之时,就具有官学性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官学制度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起来。封建社会官学是在先秦时期官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它为历代统治阶级培养了大批统治人才。历代官学一般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级,官学中又设有儒学和专门学等不同性质的学校。

一、中央官学

(-)封建社会中央官学的创立——两汉时期的中央官学

秦代统一中国,建立封建帝国后,由于奉行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先秦时期既已创办的官学仍未恢复。汉初几十年奉行“黄老之术”,“无为而治、休养生息”,使经济发展很快,而文教不振。平息吴楚七国叛乱之后,汉王朝已成为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压服地方势力,并适应其政治上有所作为的需要,汉武帝采取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独尊儒术”的文教,并于元朔五年(前124年),置博士弟子员50人,建立太学,这是封建中央官学之始。汉代太学的创建,标志着我国封建官学制度的建立。

汉代太学的建立兴办,得力于董仲舒和公孙弘两位儒家学者。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论述了求贤必先养士的道理,“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1]建议兴太学以养士。他说:“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2]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并责成丞相、太常等贯彻执行。丞相公孙弘遵循武帝旨意,与“太常藏、博士平”等人商议,拟订了创办太学的具体方案,于元朔五年(前124年)建立博士弟子员制度,将博士私人收徒定为正式教职,广招弟子,建立官学。博士弟子,初定额50人,可享受免除徭役和赋税的优待。博士弟子来源一为太常直接补选,二是由地方官选补。博士弟子的条件规定为“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人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仅察可者,常与计偕,诸太常,得受业如弟子。”[3]

对于太学管理及博士弟子出路,公孙弘建议:“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村,及不能通一艺,辄里之,而请诸能称者。”公孙弘的这些建议得到汉武帝批准,并在当年实施,汉代太学自此建立。

汉代太学创建时仅50人,昭帝时太学生增至百人,宣帝时增至200人,元帝时增至千人。成帝时增至3000人。平帝时王莽辅政,于元始4年(4年)为太学生建筑校舍,能容学生万人。东汉时期,光武建武五年(29年)重建太学于洛阳南门外。其规模比西汉时更大了。

汉代中央官学,除太学外,还创立了宫邸学,也称“四姓小侯学”,是为贵族子弟开设的贵胄学校,创建于东汉明帝永年平九年(66年),学校延聘名师执教,设备也较好。内容以《孝经》为主,兼及《尚书》等儒学。邓太后临朝认识到贵族子弟不受教育的危害,为了“褒崇圣道,以匡失俗”,决心立学设教,于安帝元初六年(119年),又开邸第,设立一所贵胄学校,诏征“济北、河间王子男女年五岁以上四十余人,又邓氏近亲子孙三十余人”[4]入学,并为年幼的配置师保,开办了“幼儿班”。这类宫邸学,不属于政府操办,严格说不属官学,只是皇室的家学而已。但此官廷教育的开展,使儒学家教直接进入统治阶级最高层,促进了社会尊教重学之风,对后代帝王均有深远影响。

汉灵帝光和元年(178年)创置鸿都门学,因校址在洛阳鸿都门而取此名,这所学校实际是宦官与官僚集团政治斗争的产物,是宦官为对抗太学生的反抗而另立的一所官学。内容是学习辞赋、小说、尺牍、绘画、书法,意在对抗太学的经学。学生出路在执政做官,这是宦官权力培养自己势力的一种措施。鸿都门学,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文艺大学,是近代文学艺术大学的嚆矢。

(二)官学体系和制度的确立与兴盛——魏晋至隋唐时期的中央官学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战争,封建官学处于时兴时衰、时设时废的状态中。但这一时期又是民族大融合、学术争鸣昌盛的时期,文化教育有所发展,尤其在官学制度上,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官学,学校教学制度、管理制度也有一些新的发展。

1.西晋初立国子学。

西晋时期,在统治阶级内部构成了一个门阀贵族阶层——门阀世族。为了保持他们优越的门第族望,晋武咸宁二年(276年)在太学之外另立国子学,四年(278年)设置国子祭酒、博士各一人。惠帝元康元年(291年)明确规定五品官以上的子弟入学,而太学则成为六品以下的子弟求学之所,也是我国古代于太学之外专为士族子弟另设国子学之始,这是门阀世族享有各种特权在教育制度上的反映。国子学和太学的祭酒是一人,博士有国子、太学之分,选择国子博士的标准,是“履行清淳,通明典义”,并且必须是高级世族的人才有资格被召试。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设四门小学,所习内容仍为儒经,只是程度稍低。这是孝文帝接受汉族文化,实现民族融合政策的表现。

2.专门学校的产生。

    三国魏明帝时(227年)卫觊奏请置律博士,教授刑律,招收律学弟子员。后秦姚兴也设置“律学”。梁朝梁武帝也增设“律学”。晋武帝立书博士设弟于员,教习书法。南朝宋文帝元嘉十五年(438年),微庐山处士雷次宗到京师开儒学馆于北郊鸡笼山,第二年又命令何尚之立“元素学”、何承天立“史学”、谢玄立“文学”,共为四个学馆,各聚门徒就业。史称“江左风俗,于斯为美”[5]。就是说,这时研究儒经的“儒学”、研究佛老的“玄学”、研究历史的“史学”、研究词章的“文学”四科并立。南朝宋文帝元嘉二十年(443年)开设医学。北魏也增设医学博士以教弟子。所有这些是我国分科教授制度的开始,对于隋唐时代的专科学校的建立及分科教学制度的发展是有影响的。这表明“儒学独尊”逐渐为“儒释道”并行的局面所代替,科技的传授开始在学校教育中取得一定的地位。

隋唐时期是封建官学的昌盛时期,官学制度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隋朝结束了我国300多年分裂的历史,国家重新统一,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隋文帝为使教育适应集权统一的需要,创设了管理中央官学的专门机构国子寺(后称国子监),下设五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对唐代学校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唐初至中叶,是我国封建社会“盛世”,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官学不仅吸取了汉代以来所有官学形式,而且有所创造和革新,学制系统相当完备,各科各类学校的教育制度、教学计划也都非常具体细密。唐承隋制,设立了国家管理中央官学的管理机构国子监,其下设有六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律学、算学,属于直系。东宫设有弘文馆,门下省设有崇文馆,亦为皇族子弟受教之所,属于旁系。皇族子孙另立小学。玄学隶属于洞部,亦似大学性质。集贤殿书院隶属于中书省,实际上是中央图书馆。此外,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专门人才的机构,太医院开办医学,并分有医科、针科、按摩、咒禁、药师等专业;司天台开办天文、历数、漏刻等门类;太朴寺则办有兽医学,太卜署办有卜筮学;校书郎办有校书学等。唐代官学的发展和兴盛,不仅为我国以后历代国家办学提供了丰富的,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各民族间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为世界文化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封建官学制度的发展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的中央官学

两宋以后,我国封建社会逐渐进人后期。封建统治阶级加强专制集权,政治经济时兴时衰,学校教育也随之兴衰无常。官学制度基本承袭唐代余绪,但在办学形式、学校管理、教学组织等方面也有一定发展,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l.等级性逐渐放宽,教育对象有所扩大。

唐代以后,大官僚或豪门大地主势力逐渐削弱,中小地主力量增加,迫使统治者放宽官学的等级性。如宋朝国子学和太学规定凡官员七品以上子弟入国子学,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之俊异者入太学。较之唐代,文武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许入国子学,文武五品以上子弟许入太学,在品第限制上,显然是放宽了。明代国子学不再作等级性规定,而且明中叶以后实行“捐监”,即凡捐资纳粟于政府,其子弟可以入监内肄业。
2.官学形式有所发展。

宋代学校制度基本采用唐制,中央官学设有国子监、太学以及律学、算学、书学、医学等专科学校,但在学校形式上增设了画学和武学。辽、金、元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学校制度上虽仿唐宋,但却体现了民族特色: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设“女真国子学”于中都(今北京),元代于国子学之外又设立了“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各以本民族语言进行教授。

3.学校管理和教学制度有所健全和改进。

    学校管理方面,宋代首创学田制。教育经费唐代原无固定渠道,宋代则对国学赐给缗钱之外,颁置学田保障学校经费,管理趋于完善。北宋教育家胡瑗(993-1059年)在苏州、湖州两地办学,改变当时重辞赋的学风,而注重经义和时务。他在校中设“经义”、“治事”两斋,经义斋学习研究经学基本理论,治事斋则以学习农田、水利、军事、天文、历算等实学知识为主,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摄一事。范仲淹当政时,曾取其法,“著书令于太学”。这是著名的“苏湖教法”,在当时和以后都有很大影响。北宋王安石(1021~1086)变法,改革太学,创立“三舍法”,即将太学分成外舍、内舍、上舍,初入学的学生进入外舍,元丰时以2000人为限,一年后可升入内舍,元丰时300人为限;内舍生再升为上舍生,名额仅为百人。生员升舍均需经过考试。外舍生每月考试一次,年终一次总考,只要成绩合格,平时未违学规,就可升入内舍,内舍生考试成绩达到“优”、“平”,并参与日常“行、艺”,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分上中下三等,名列上等的,即不再经过科举考试而直接授予官职。这样学校不仅担负养士的任务,而且具有取士的职能了。这种通过考试可以升舍的方法,使官学教学组织更趋于健全合理。元代实行“升斋积分”法。元代太学分作上中下共六斋,每月考其所习,按成绩可以依次递升,升至上两斋后,只要两年未曾犯过,则允许参加“私试”。每月考试,采用积分制,一年内积满八分以上者,可升充高等生员,与举人有同等资格。明清两朝做法,大同小异。此外明朝国子监实行过监生“历事”的做法,将监生派至政府各部门,历练事务三个月,勤谨的送吏部附选,仍令历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的再令历练;才力不及的,送还国子监读书;奸懒的发充下吏。这是挂职实习的雏形。

4.学校成为科举的附庸。

隋唐倡行科举以来,官学和科举关系越来越密切,官学所习内容完全以科举考试为依据。南宋以后,朱熹《四书集注》被奉为经典、科举考试内容主要为《四书》并以朱注为准。于是《四书集注》成为官学的重要教材,儒家《五经》甚至降至次要地位。明朝实行“八股取士”,而且强调只有通过科举取得身份,才能膺任高官。因此,以后官学教授八股范文,教育也因之日趋衰败。

二、地方官学

地方官学指封建社会历代官府,按照地方行政区划,在地方所办的学校。地方官学的设立,或由国家制订出地方官学制度,或因地方官吏重视教育在其治所设置学校。学校经费皆来源于官府。封建王朝的地方官学及其中央官学,共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官学教育制度。

(一)两汉时期的地方官学

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学,自汉代开始设立。汉景帝末年,(公元前2世纪中期)蜀郡(今四川)郡守文翁重视教化,在成都设立学官,招下县子弟为学官弟子。汉武帝对于文翁设学之举甚为赞许,乃下诏,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教官。自此以后,有些郡开始设置学官,如昭帝时有的郡设“文学教官”,宣帝时有的郡设“郡文学官”。但当时所设,不过是一郡儒者集会的场所,学制并未建立,亦未普及于各县邑。直到平帝元始三年(3年)始建立了地方学校制度,规定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乡曰庠,聚曰序,学校置经师1人。序庠置孝经师1人。所习内容为儒家经典。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吏多系儒者,对于修缮学宫,提倡兴学比较重视,因而郡国学校得以普遍设立,官学私学交织发展,形成了“学校如林,庠序盈门”[6]的景象。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官学

魏晋南北朝长达400年,国家处于战乱分裂之中、造成官学或兴或废的状态,地方官学较之中央官学更为衰废。魏、蜀、吴三国都曾设有地方官学,但均设置时间不长。两晋时期,地方官学有所倡设,但由于中央屡变,大权在地方,地方学校主要由镇守各地的长官自动开办的,最著名的是征西将军庚亮在武昌兴学的事。他选置学官,立讲舍,规定凡是参佑大将的子弟全都入学学习,他自己的子女也都去接受教育,并批准了他所属的临川、临贺两郡修复学校的请求。东晋时期的北方各国,也崇儒立学,有的也设有地方学校。南北朝时期,曾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去立学,重要的地区如交州、荆州、晋平等地,都有兴学的记载。北朝地方教育比南朝发达,特别是北魏立国后,为了加速其向封建制的过渡,迫切需要汉族士人的辅助,因此,采取崇儒政策,重视开办各级学校,培养统治人才。献文帝(466年)时,制订了地方官学制度,此制规定:大郡立博士2人,助教4人,学生100人;次郡立博士2人,助教2人,学生80人;中郡立博士1人,助教2人,学生60人;下郡立博士1人,助教1人,学生40人。明确规定博士和助教的资格为:“博士取博关经典,世履忠清,堪为人师者,年限40以上。助教亦与博士同,年限30以上。若道业夙成,才任教授,不拘年龄。”学生的资格为:“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但“先尽高门,次及中第”。此制在教育史上有重要意义。

(三)隋唐时期的地方官学

隋代国家重归统一,但由于立国较短,虽隋文帝、隋炀帝皆设庠序郡县之学,但实际上“空有建学之名,而无弘道之实”。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盛世,教育事业也随之空前发展。地方官学除在府州和县设有由长史管辖的儒学外,还设有直辖于太医署的府州医学,直辖于中央礼部下的词部的府州“崇玄学”。唐代地方官学制度,据《唐六典》载:京都学生80人,大、中都督府学和上州学各60人,下都督府学和中州学各50人,下州学40人。县学也根据京县和上、中、下县学生名额从50-20人不等。各学均配备博士、助教若干人,依学生数而定,学生满60人设博士1人,助教2人,学生50人以内设博士、助教各1人。府州医学自贞观三年(629年)始设,置医药博士及学生若干人。崇玄学于开元二十九年(741年)设立,府州县学的学生,一般系下级管吏及庶民子弟,其内容虽以“九经”为主,但要求较低,只要达到通一经或“未通经,精神聪悟,有文词史学者”即可毕业,升入中央官学之四门学。地方官学学生在校除习“九经”正业外,还须兼习吉凶礼,凡地方公私方面,有举行吉凶仪式时,即令学生前往演礼,礼毕返校。崇玄学生徒令习《道德经》及《庄子》、《列子》等。

(四)宋辽金元时期的地方官学

    宋代地方官学只设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立学,学者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以后,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学生名额没有详细规定。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2人,县学1人。教授之选初由本路使者选派属员或聘请地方的宿学名儒充当。熙宁六年(1073年)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权力归于朝廷。州县地方官学的教学内容为“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1)宋代自神宗熙宁四年起陆续设置诸路学官,这是专门设置主管地方教育行政官员的开始;崇宁期间又设置诸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校,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南宋或设专员,或由明文规定地方长官兼任提举学事。(2)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宁变法改革太学的措施。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通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崇宁元年(1102年)规定,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由州学生可升入太学,每年许上舍1人,内舍2人。(3)划拨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诏诸州给田10顷以赡士。(4)地方官员重视兴学,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可见地方兴学之盛。

辽、金立国亦设有地方学校。金为培养本民族人才,于1173年在诸路设女真府学,学习内容为女真大小字所译经书,毕业后得以参加女真进士的科举考试。

元代地方官学制度比较完备,在路、府、州、县四级均设相应学校。路学创设于世祖至元九年(1272年),设有教授、学正、学录等学官各1员,府学及上中州学各设教授1员,下州学设学正1员,县学设教谕1员。教授命于朝廷,其他学官命于礼部、各行省或宣尉司。诸路皆设有提举学宫管理教育,1276年改大都路学署为提举学校所,1287年又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元仿宋制,设置学田。学习内容除“五经”外,须先修《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从此“四书”与“五经”并列,同为各级官学的必习教材。元代地方官学,除设以上学校外,还设具有民族特点的蒙古字学和医学、阴阳学。诸路蒙古字学创设于1269年,入学生徒,得免杂役。教学内容以译成蒙古文的《通钅监节要》为教材,并令好习者兼习算学。教官与郡县学同,直属太医院。学习内容以《素问》、《难经》等医经文字为主,然亦须通“四书”,否则不得行医。诸路阴阳学,创设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隶属司天台,所习为天文、术数等科。学有成就者录于司天台就职。元代还定有“社学”之制。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颁令各路,劝农立社,凡各县所属村庄50家为社,每社建立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师,农隙使子弟入学,学文有成者,申复官司照验。社学制度,对明清地方教育有深刻影响。

(五)明清时期的地方官学

    明代前期地方官学比较兴盛。明太祖立国之初,既在全国设立府、州、县学,又在防区卫所设有卫学,乡村设社学,还在各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置都司儒学、宣慰司儒学等,最盛时全国合计有学校1700余所。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1员,皆设训导。明初全国有学官4100余人。学生名额,府学40人,州县学依次递减10人。但不久既命增广学员,增广既多,于是初设食廪者为廪膳生员,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额外增取,附于生员之末,谓之附学生员。

学习内容,洪武初年所定学科为专习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又重行规定,计分礼、射、书、数四科,颁经史礼仪等书,要生员熟读精通,朔望又须学射于射圃,每日习书500字,数学须通《九章》之法。但实际上,其时学校已成为科举附庸,更规定了八股取仕之法,明初所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明代地方学校订有周密考试制度,月考每月由教官举行一次;岁考、科考则由地方提学官主持,其在任三年,两试诸生,第一次为岁考,别诸生成绩为六等,凡附学生员考至一等前列可补廪膳生,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还可受奖,四等以下则分别给予惩责、降级、除名等处分。第二次为科考,提取岁考的一、二等生员,加以复试,考试上者可获应乡试资格。1375年创立社学,民间幼童十五岁以下者送入读书。讲习婚冠丧祭礼节,生徒之俊秀者亦有补儒学生员资格。

清代地方官学基本沿袭明制。依其地方区划设有府学、州学、县学,乡间设社学。各地均设专职学官。各学教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1人。学生资格亦分附学生、增广生、廪膳生三等。生员入学前称童生,童生入学需经县、府、院三级考试才有入学资格,俗称“秀才”。生员在学,并非以读书课业为主,其主要任务在于参加岁科考试以取得乡试资格,学习不外儒家经典和体现官方统治思想的宋明理学著作以及应付科举考试的“时文”之类。

 


[1]董仲舒:《举贤良对策》。
[2]董仲舒:《举贤良对策》。
[3]《汉书·儒林传》。
[4]《后汉书·邓太后纪》。
[5]《南史·文帝纪》。
[6]班固:《东都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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